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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鎚雖非性器 仍觸強制性交罪

戴姓男子涉嫌以鐵鎚的木柄強行插入鄰婦下體,導致被害人下體嚴重撕裂傷送醫救治。(示意圖,記者李立法攝)

戴姓男子涉嫌以鐵鎚的木柄強行插入鄰婦下體,導致被害人下體嚴重撕裂傷送醫救治。(示意圖,記者李立法攝)

2018/09/23 06:00

最重可判10年

性侵犯罪的「兇器」,並非只有性器官,律師李善植表示,用其他異物插入他人性器,也構成強制性交罪,可處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李善植說,「刑法」上所謂的性交,除傳統上民眾熟悉的雙方性器接合外,還包括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的行為,只要是違反他人意願,以性器、手或異物插入他人性器,都構成犯罪。

「強制性交罪」和「通姦罪」的成立要件是有區別的,通姦罪必須是男女雙方的「性器結合」才算,如果只以手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不構成通姦罪。至於強行拿異物侵入他人口腔,只構成強制罪,若因此造成他人受傷,會構成傷害罪。(記者吳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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