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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顯可憫恕」避免民眾對司法不信任

情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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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二審法官援用「顯可憫恕」,輕判性侵害傳播妹的男子,還給予緩刑,律師鄭懿瀛說「感覺就是怪」,法界戲稱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是「一減再減條款」,他認為法官要援用這條法律減刑,必須相當慎重,否則易造成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司法單位也要制定可依循的標準,不要讓「顯可憫恕」成為法官主觀片面的認定。

法界實務顯示,法官援用刑法「顯可憫恕」,無具體標準,也未必符合公平正義,如台中高分院有一判例,蔡男深夜開車撞傷老翁逃逸,一審認為蔡男只是一時失慮,「顯可憫恕」輕判6月,二審卻質疑,深夜把受傷老人棄置路旁,豈是「顯可憫恕」,改判1年徒刑。

鄭懿瀛認為,在和解之外,二審法官或許考量被害人是傳播妹,與性侵害少女或女學生,兩者受傷害程度與量刑,會有相當差異,只是法官不明說,不過,不論法官減刑動機為何,援用「顯可憫恕」必須慎重,以免讓外界衍生「怪異」感受,傷害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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