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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小法典》媒介兒少性交易 可重判7年

14歲少女「小夢」控男子彭聖文連續載她外出接客,一星期就接了13人,卻遭彭男扣款,拿不到皮肉錢。(繪圖︰美編黃質彬)

14歲少女「小夢」控男子彭聖文連續載她外出接客,一星期就接了13人,卻遭彭男扣款,拿不到皮肉錢。(繪圖︰美編黃質彬)

2018/11/20 06:0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者,處7年以下徒刑。(記者蔡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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