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超車反控前車龜速 法院加送罰單
痛批應予嚴重譴責
〔記者蔡彰盛、王榮祥/綜合報導〕易姓男子開車行駛國道中線車道,不滿前方龜速車擋道,從外側超車後硬駛回原車道,危險行徑讓被超車的駕駛受驚嚇,以行車記錄器舉發,警方以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3千元,易男不滿被正義魔人舉發,向新竹地院提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易男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痛批「應予嚴重譴責」,除將全案駁回,還發現易男從外側超車後,直接駛入內側車道,也未保持安全距離,屬第二次違規行為,主動要求車籍的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再補開1張罰單,「以保國人行車安全!」
外側切中線超車 一罰
判決書指出,易男去年12月16日上午11點多,開小轎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137.3公里處,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間隔,且驟然變換車道,被後方車輛行車記錄器拍到並向警方檢舉,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開罰3千元。
易男不服,聲稱舉發人當時以80公里龜速行駛於中線車道,當天週六車流量大,無法忍受慢車阻礙後方車流才超車,他擁有以約高於110公里車速的超車權利,且超車時相對速度約每小時30公里,未造成安全疑慮問題,且無法得知舉發人車輛係屬何種車型、行車記錄器是否檢驗合格等因素,聲明撤銷罰單。
法官勘驗舉發光碟,發現易男自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中線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違規行為屬實,卻在無證據證明下,一味指責舉發人於國道龜速,並於2秒內自外側車道超車,超越前車後,再從中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超車時均未與前後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易男的駕駛行為已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
猛切內側車道 恐二罰
法官還認為,易男從中線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也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是否再構成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高雄市交通局身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再補開1張罰單;高市交通局表示,等收到法院裁決書才能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