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的效力 命令可引用 但無拘束力
2018/12/15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院字與院解字(指統一解釋法令),大法官原本認為具拘束力,任何司法見解都不得牴觸。不過,大法官14日做出771號解釋,改認定這兩者僅是統一解釋法令的「命令」,沒有相當於憲法解釋(釋字)的效力,日後法官雖仍可引用,但不受其拘束,即日起生效。
1949年1月6日大法官做出第1號解釋前,司法院遇到有法律適用或須統一解釋的問題時,均由司法院院長發交最高法院院長,分配給最高院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擬具解答,庭長表示完意見後,再交還最高院院長轉呈司法院院長核閱,最後經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程序上類似最高院的民、刑庭決議,非憲法解釋,且發布機關是司法院,不是實際掌理訴訟審判的最高院。
雖然程序上與發布機關都非憲法層次,但之前的大法官釋字108號與174號卻認為,院字與院解字均具有拘束力,任何司法見解都不得牴觸。
不過,大法官釋字771號直指,院字與院解字發布時尚未行憲,解釋的規範並非依據憲法,做成的機關與程序也和大法官解釋不同,其性質應屬為了統一解釋所發布的命令,因此,法官固然可以引用,但不再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