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社維法有漏洞 躲警3月免罰
2018/12/24 06:00
〔記者王冠仁、吳政峰/台北報導〕警方查獲微罪,常引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但社維法規定,不論罰鍰或易以拘留,違法者只要躲警察「三個月」,就可免予執行,造成有心人士刻意閃躲拒執行,不僅基層員警認為做白工,也重創司法威信,法界人士認為,應修法比照其他行政罰,拒絕繳錢者先送行政執行,更符合公平正義。
法界﹕應修法拒繳錢者送行政執行
現行社維法第卅二條,「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據台北市警察局統計,每年約有二至三成違法者沒繳罰鍰,這些人有些是弱勢,但也有人是鑽法律漏洞。
依現行實務作法,若因鬥毆、嫖妓或是小賭等微罪被抓,遭依社維法裁罰一千五百元,處分書送達的翌日起五日內,可聲明異議,若無,警方就會寄送執行通知單要求繳罰鍰;限期內(實務上約十天)沒繳納,警方會向法院聲請「易以拘留」,否則三個月追究時效一過,就能全身而退。一名北市偵查隊長表示,曾有萬華地區的流鶯被抓,但拒繳罰鍰,離開萬華躲三個月再回來討生活。而民眾違反社維法的相關資料不會輸入警用小電腦,違法者沒繳罰鍰,在路上「趴趴走」被攔,也不會被發現。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建議,可以比照稅務或交通違規等行政罰,不繳錢就送行政執行署追繳,以利國家公權力執行。
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李善植認為,社維法第廿條第三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原僅干預人民財產權之處分,然因人民逾期不完納,警察機關即逕向法院聲請易為拘留,驟提高為干預人身自由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建議將社維法中關於「罰鍰」處分,全面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