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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電擊 害他狂吃石頭樹葉 腦損男獲國賠1761萬

發生漏電的路燈燈桿與洗手台就在涼亭旁。 (記者蔡彰盛攝)

發生漏電的路燈燈桿與洗手台就在涼亭旁。 (記者蔡彰盛攝)

2019/01/17 06:00

缺氧導致認知受損 無法分辨食物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遭路燈電擊後,男子無法分辨食物,連石頭、樹葉、蠟筆都吃!

19歲吳姓男子2015年10月在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與友人砸水球,遭漏電的路燈電擊,雖送醫救回一命,但缺氧導致認知受損,目前在特教班學習的他,不時吃石頭、樹葉,甚至把桌上蠟筆拿起來吃掉;新竹地院判路燈管理單位新豐鄉公所,應國賠給付1761萬餘元。

法官調查,吳男2015年10月3日下午與友人在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水泥洗手台旁砸水球,吳男站在貼有「新豐鄉公所」標籤的路燈旁,突遭電擊倒地,一度無呼吸心跳,送醫救治後,恢復自主心跳,經治療及復健一段時期,病情有好轉,但仍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及失語症、軀幹肌力不足、無法獨立行走等,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照顧,被新竹地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家屬主張,目前在特教班的吳男對於食物能不能吃,無法分辨,曾吃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等,也曾出現抬桌椅摔向同學、丟飯碗、湯碗等攻擊行為,父母原本期待他長大後受其奉養及傳宗接代,如今期待完全落空,須用餘生照顧孩子一輩子,依此請求精神慰撫金1千萬元等,總計請求國賠2935萬元。

新豐鄉公所表示,吳男在現場赤腳玩水球、拉扯三元宮私設電纜進而遭電擊,本身也有過失。

未妥善維護公共設施 新豐鄉公所判賠

法官審理認為,新豐鄉公所對該路燈負有管理義務,包括維修、避免路燈漏電導致觸電危險等,卻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定期派人巡視檢查、排除,對於公共設施未妥善維護,有管理上的瑕疵。法官考量雙方過失情節,認為吳男應自負2成過失責任,最後判決國家賠償176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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