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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看法:拍照犯法?視用途而定

2007/07/02 06:00

〔記者項程鎮、曾慧雯、鍾麗華/台北報導〕在商店拍照,有沒有違法?觸犯的又是那一條?法界、消基會及智慧財產局有不同的見解。

法界說,民眾自行拍攝商店內部或店外的照片,是否觸法,須視照片的用途。如為營利,或拍照的動機和目的不良,甚至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形,刑事部分,可能會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民事部分,也有觸犯肖像權或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問題。不過,目前法律上或訴訟實務上,對於觸法的範圍和程度,沒有一致的見解,通常由法官就具體個案來認定。

消基會:店外攝影應無機密問題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說,如果進入商店內拍攝,基於店內商品、陳設、裝潢等營業秘密,確實有侵害業者權益之虞,但大門口人來人往,大家都看得到,應該沒有營業秘密可言,若純粹拍照自用,應沒有問題。

智財局:商品陳列不算著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表示,著作權法中「著作」的範圍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著作等,看不出來賣場商品陳列算是那一種著作。至於保護單一商標權的商標法,以及保護技術內容的專利法,顯然也不可能是法源依據。

賣場商品陳列不屬於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保障的項目,智財局認為光憑拍照就能獲得的資訊,也稱不上是「營業秘密」,拍照不算是「以不正當的方式取得」。

智財局建議,民法對於「所有權與支配」有所保障,賣場業者禁止顧客拍照,可說是基於「所有權」所衍生出來的案例,業者可依此排除他所不希望的使用方式,例如不希望顧客拍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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