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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3人關11年 冤獄賠償1584萬

蘇建和(中)、劉秉郎(左)、莊林勳(右)。(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蘇建和(中)、劉秉郎(左)、莊林勳(右)。(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3/04/11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昨天審結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3人冤獄賠償案,合議庭認定3人在判決無罪確定前,各遭羈押4170天,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裁定蘇建和、劉秉郎各獲542萬1000元,莊林勳獲500萬4000元補償金,合計3人獲償1584萬6000元,還可向司法院聲請覆審。

對於高院裁定結果,蘇建和等人透過民間司改會等社團,表示會聲請覆審,並對裁定結果感到失望;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則表示,將組專案小組研究是否聲請覆審。

蘇建和等人委由律師提起冤獄賠償,以刑事補償法規定每日最高金額5000元計算遭羈押的4170天數,每人聲請2085萬元。

高院裁定指出,蘇建和等人在檢警偵訊期間,曾自白犯罪,依舊法「冤獄賠償法」規定,屬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遭羈押,不得請求賠償;但新法「刑事補償法」則規定,受羈押人有可歸責事由,仍須賠償,但法院仍可酌減補償金,由於新法有利蘇建和等人,因此引用新法作為賠償法源依據。

合議庭審酌80年代的生活水準、物價等經濟指標,綜合判斷3人補償標準後,裁定蘇建和、劉秉郎每羈押一天各補償1300元,莊林勳則一天補償1200元,合計補償1584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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