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SOGO疑點篇〉太流變更登記 為何列不可閱?

2018/11/12 06:00

為何太流重新登記要列為不可閱之卷宗?經濟部是否應該說明清楚。(資料照)

記者高嘉和、卓怡君/調查報導

經濟部在102年5月27日召開一場「第270號判決後續執行專案小組暨諮詢會議」,找來多位法律系教授、律師、法務部代表與會;後依「經濟部處理公司登記重大爭議案件作業要點」及專案小組諮詢會議結論,做出處置方案,當時經濟部長張家祝也於6月6日簽示「如擬」,處置方案重點有二: 一為實現行政訴訟法第304條所稱之「實現判決內容必要處置」,以附註之方式將太流登記回復至97年7月16日之暫時狀態,即資本額40.1億元、負責人為李恆隆等;二是本案是否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登記處分無效)、第117條(依職權撤銷登記)等問題,於太流登記狀態回復後,另由經濟部專案小組進行研議。

但不到半個月的時間,經濟部一反之前已核准處置方案,竟於6月18日函請遠東集團重新申請登記,並在6月20日短短3天內,要求遠東備齊所有文件,擬具簽呈,送請部長重新核准登記,並於7月5日公告,令人好奇的是,其簽辦過程均列為「不可閱之卷宗」。

依經濟部處置方案及270號判決內容來看,在SOGO條款修法完成及李、賴兩人判決確定前,是不得重新申請重新登記,經濟部也不得核准登記,否則恐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何太流重新登記要列為不可閱之卷宗?經濟部是否應該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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