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員工投奔敵營 未給補償不合法

2018/12/17 06:00

台積電以營業秘密法及保密條款,讓前研發部門資深主管無法替三星工作,也不得洩漏祕密。(路透)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企業為防止員工「帶槍投奔敵營」,會與重要幹部簽「競業禁止條款」,要他們保證在職時或離職後一定時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類似工作,以防止洩漏營業秘密及維持競爭優勢。但此勢必影響員工工作權,雙方常因此鬧上法院;本報透過盤點近期法院判決,找出企業常犯下的錯誤,供勞資參考。其中,企業沒給員工不從事競業的「合理補償」情況最常見,結果也最嚴重,條約鐵定無效!

競業條款常犯錯誤 沒給合理補償最嚴重

我國過去勞基法未將競業禁止約定明文化,2015年後,勞基法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等陸續修正、增訂,確定「遊戲規則」;律師陳振瑋指出,競業條款要符合4要件才有效︰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位或職務能接觸營業祕密;禁止時間不能超過2年,且禁止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要合理;員工不從事競業行為,要有合理補償。

最重要的是,員工不替對手工作期間,企業須給予合理補償;陳振瑋說,企業給的補償金,要讓員工足以維持生活所需,且每月金額不低於離職時平均每月工資的50%,員工在職的獎金、股票、認股權等都不算「合理補償」。

舉例來看,空中美語文教事業公司曾控告葉姓業務主管離職後,違反競業規定拉員工投奔敵營,但因根本無補償措施,競業條款被判定無效。

另一個錯誤案例是,台灣一家銅箔基板大廠控告蔡姓研發主管違反競業約定案,由於該公司是由總裁約談員工後才簽約,協議又是制式契約,員工只能填姓名等,因此被法院認為是以懸殊地位及經濟不平,迫使弱勢員工同意,加上協議未隨員工升遷更新提高補償金、補償金不明確等原因而吞敗。

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企業依保密條款求償

不過,即使競業條款有瑕疵或根本沒簽,企業其實有其他手段可防止秘密外洩,陳振瑋指出,不論員工離職與否,當營業秘密或其他機密仍存在時,該秘密仍受營業秘密法或當初所簽的保密協議保護、拘束,當有侵害事實或有侵害之虞時,企業可依此請求排除或防止,禁止離職員工洩密,也可對該員工或惡意挖角的公司求償。

例如,台積電控告前研發部門資深主管梁孟松一案中,雙方雖有競業條款,禁止投奔敵營時間從2009年起算至2011年為止共2年,不料,梁在期滿後馬上投奔南韓三星電子,後因台積電以營業秘密法及保密條款,說服法院他離職後的種種行為,有侵害秘密之虞,並請求防止侵害發生,最高法院最後判梁到2015年底前都不能替三星工作,也不得洩漏祕密等。

另外,台灣一間電子化學塗料研發製造廠,也曾控告陳姓研發主管離職後違約成立競爭公司,但該公司犯了相同錯誤,競業條款沒補償措施而無效;不過,他們同時有以違反保密條款及營業秘密法求償,最後仍獲賠25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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