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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對北韓先制攻擊算不算自衛?

南韓民眾抗議川普即將引起戰爭的意圖。(法新社)

南韓民眾抗議川普即將引起戰爭的意圖。(法新社)

2017/08/16 06:00

〔編譯茅毅/綜合報導〕美國總統川普近日對北韓的攻訐持續升溫,暗示不待北韓領袖金正恩動手,美國對北韓發動先制攻擊的機率愈來愈高。支持者主張,由於北韓既危險又缺乏理性,因此美國基於自衛,有理由先下手為強。但紐約時報報導,國際法學者認為,這是複雜的自衛權議題,美國對北韓發動先制攻擊必須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因為這對美國的國際信譽及國際關係至關重要。

首先,當對手國尚未發動攻擊前,一國能否主張自衛權?這種主張一般而言不會被視為合法,但美國海軍戰爭學院(Naval War College)教授施密特(Michael N. Schmitt)指出,若符合三項基本要件─他國必須有攻擊能力、他國行為顯示即將發動攻擊,以及已窮盡預先阻止的其他方法,則這類自衛權應屬合法。北韓軍力似乎滿足第一個條件,但攻擊是否迫在眉睫則有疑義,而包括川普高階幕僚在內的諸多美國政府官員,也表示尚未用盡其他選項。

再者,即便符合對北韓發動「第一擊」的法律要件,川普「烈焰與怒火」的說法是否具法律正當性?專家指出,若在此情況下發動自衛攻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自衛行為僅以消弭來自他國的威脅為限,不能無限上綱到消滅他國。

不過,何以見得金正恩揚言攻擊美國,並非迫在眼前的威脅?美國喬治城大學教授亞潤(Anthony Clark Arend)認為,鑑於平壤慣於嗆聲,但不會真的付諸實施,因此不用聽其言,而是觀其行。

此外,聯合國憲章是否允許一國對另一國發動先制攻擊,則有爭論。憲章第二條規定,會員國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但第五十一條又表明,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儘管如此,該條的解釋原則仍有不同,較寬鬆的看法是,只要一國遭到威脅,對另一國發動先制攻擊即屬合法。

應如何定義攻擊已迫在眉睫也有爭議。以一九六七年以阿戰爭為例,當時以色列國防軍在埃及部隊於以、埃邊界集結後,即下令進攻。一般認為,以國合理認定攻擊迫在眉睫。但紐時指出,以國八一年同樣以對其構成威脅為由,炸毀伊拉克一座核子反應爐(即巴比倫行動),聯合國安理會卻無異議通過譴責決議,因為主要意見認為威脅尚未近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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