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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7歲離家15歲歸 愛與包容判越籍新娘緩刑

台中地院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判吳女1年10月,緩刑3年。(記者楊政郡攝)

台中地院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判吳女1年10月,緩刑3年。(記者楊政郡攝)

2019/08/19 22:1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越南籍吳女嫁來台灣後在2004年產下一女,但在台灣與小姑處得不好,竟憤而將7歲女兒帶回越南,8年來以賣魚維生養活女兒,但丈夫許男思念女兒,幾經越洋談判無果,提出告訴,吳女在法官宣判前將女兒帶回台灣,一家團圓,台中地院依「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判吳女1年10月,緩刑3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吳女在2002年與許男結婚,申請來台定居並已歸化成我國人民,2004年產下一女,共同居住在台中市清水區,許男與吳女各有工作,但是小姑卻屢屢找她麻煩,或是語言溝通不良,相處不睦,經常發生口角,同2011年9月21日,帶著年僅7歲的女兒回越南,在當地菜市場賣魚養家。

許男經多次溝通無效,思念女兒的心越濃厚,去越南也都看不到女兒,去年初決定提告,審理期間去年7月8日吳女主動將女兒帶回台灣,與許男見面,總算一家團圓。

再次看到女兒已經是亭亭玉立,已滿15歲,一家人冷靜坐下來談談,女兒希望能繼續在越南就學,她在越南賣魚經濟小康,吳女也稱寒暑假期間會帶女兒回台灣與許男團聚,獲得許男同意,願意包容。

法官認為吳女犯後有悔意,並取得許男原諒,審酌吳女因家族相處所生糾紛,文化差異造成摩擦,行為雖有不當,但母愛牽掛難以割捨幼女,事出有因,非惡性重大之人,予以減刑,已寫下悔過書,當知警惕,依略誘國罪判處吳女1年10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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