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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誣指陳抗者暴行致判刑 監院糾正北市警局

監委陳師孟(左起)、王幼玲。(記者謝君臨攝)

監委陳師孟(左起)、王幼玲。(記者謝君臨攝)

2019/12/16 12:5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公投護台灣聯盟前執行長賴芳徵5年前為了遊說立委支持「廢核四」,於立法院外發動靜坐,期間遭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李權哲架離,並提告傷害、妨害公務罪嫌;監察委員陳師孟、王幼玲調查後,認定賴並未推打、撞擊李,李涉誣告、偽證、偽造證據等罪嫌,提案糾正北市警局,並請法務部研提再審及非常上訴。

陳師孟表示,2014年4月29日,公投盟號招支持者到立院陳抗,希望遊說立委支持廢核四,是基於公益考量;過程中,警方要把他們設置的拒馬打開,讓立委可以外出用餐,賴芳徵意圖將拒馬上鎖,遭李權哲架離,期間李手掌受傷,賴被依妨害公務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傷害部分則因罪嫌不足無罪。

為明瞭李權哲傷勢來源,監委勘驗蒐證光碟,發現賴芳徵被拉離拒馬時,並未推打李,李則曾手握拒馬鐵條,而後兩度查看右手掌,疑在檢視被鐵絲刺傷狀,這部分內容在起訴書、判決書中卻未提及,若李確是檢視手掌傷勢,就算法院駁回賴傷害罪,李仍涉犯對賴蓄意誣告,也表示檢院勘驗證據有未盡詳實之虞。

王幼玲說,李權哲於當日即向媒體誣指遭賴芳徵揮打,造成右手掌撕裂傷,但偵查卷中所附的是他右手臂遭割傷約6公分的照片,這與診斷證明書所載右手掌內的擦傷不符,「這個照片不知道從哪裡來的?也不知道何時拍的?」,但其所屬員警仍據以製作職務報告書等書類附和之,核有違失。

陳師孟認為,一、二審雖判賴傷害部分無罪,但對其平和陳抗行為仍認定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判決顯已咨意擴大該罪適用範圍,認為行為人對「物」(拒馬)施暴力一律構成「強暴」,此與法院歷年判例解釋有違。而法院在撤銷賴的傷害告訴之餘,猶認賴的行為有強暴方式,殊難理解。

陳師孟說,經分析法院判例、諮詢多位專家學者,並參考專書見解,他認為應嚴格界定此處「強暴」的態樣及強度,除了是以公務員為目標而有積極妨害公務執行者,始足當之,若屬靜態抗議而被認定構成強暴,更有嚴重違憲之虞。

陳師孟指出,本案除了糾正北市警局外,並請警政署、北檢及法務部就其權責部分檢討改進,另請法務部研提再審及非常上訴。

迴避此案調查的監委高涌誠則說,此案很明顯是偵審欠缺精緻度,就慢動作影像來看,賴芳徵沒有衝撞李權哲,李的傷並非賴的行為所致,沒做的事不能賴在他頭上,或許有人會說糾正傷害員警士氣,但一碼歸一碼,員警非常辛苦,但不應用莫須有的事實去誣陷人民,以此宣示警方執行公務的權威性,是不妥的。

勘驗影片顯示,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李權哲曾手握拒馬鐵條。(記者謝君臨攝)

勘驗影片顯示,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李權哲曾手握拒馬鐵條。(記者謝君臨攝)

監委高涌誠。(記者謝君臨攝)

監委高涌誠。(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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