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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被害人無法出庭 大法官宣告「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789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789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2020/02/27 16:5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15歲少女2002年遭人擄走性侵,經過1年10月才透過DNA比對找到嫌犯曾宏逸,但少女已精神受創,不願出庭接受詰問,法官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認定她的警詢筆錄具證據力,判刑3年10月確定。曾男不滿無法當庭對質就被定罪,聲請釋憲,大法官27日做出第789號解釋,宣告「合憲」,意即警詢筆錄在嚴格條件下可當證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規定,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或到庭因壓力無法陳述,被害人第一時間報案的警詢筆錄「得為證據」,也就是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的例外情況(可採信),大法官審查後認為尚未到達違憲地步,27日宣告合憲。

789號解釋指出,該法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被害人的正當目的,為訴訟上證據採認的最後手段,解釋與適用應從嚴為之,避免被告受到潛在的不利益,基於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的補償措施,以平衡被害人的防禦權損失。

大法官說明,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權;證據評價上,法院不得以警詢筆錄作為定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輔以其他確實的補強證據,以支持犯罪事實真實性。

當時因為少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收到開庭傳票情緒失控,把自己關在廁所爆打門扇,拒絕出庭,過了2星期才逐漸平復,法官遂援引該法,採用她的警詢筆錄與DNA證據,判曾男有罪,一審判6年,二審曾男和解,改判3年10月。

但曾男自認從頭到尾沒看到少女出庭,不知道被誰告,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防禦權遭到侵害,因而聲請釋憲。

少女2002年間遭人擄走套頭性侵,內褲上採集到不明男子的DNA,但資料庫未比對出嫌犯,過了1年10月,警方偵辦曾男白嫖15歲少女案,發現兩案DNA一模一樣,全案宣告偵破。

曾嫌除了涉入性侵與白嫖案,還兩度犯下強制猥褻與傷害罪,騎車隨機尋找被害女子,把對方逼到無路可退,伸手旋轉被害人胸部致瘀傷,判刑1年6月。曾男2012年發監,2016年假釋出獄,至今已刑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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