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 金管會新增六大應公告事項

2019/12/24 14:40

為強化我國金融監理資訊之揭露,金管會修訂相關規定,將應對外公告金融裁罰處份擴大為14項。圖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我國金融監理資訊之揭露,金管會修訂並公布相關規定,將應對外公告金融裁罰處份的項目,從原本8項擴大為14項,新增內容包括:單一違法行為超過1百萬元就必須公告等。

金管會強調,透過加強監理金融資訊之揭露,進一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金管會官員表示,所轄各項監理法令,於2013年之後已經多次修正,而且也新增多項監理處分態樣,因此,為符合實務,將「金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增列必須對外公告之監理處分態樣。

根據上述辦法的第二條之規定,凡是金融服務業違反金融法令,經金管會所為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應予公布;官員說,原本規定有8項,修訂後,再增列6項至14項。

新增6項分別為:第一,遭金管會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第二,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第三,命令停售保險商品、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或保險新契約額、第四,限制投資或資金運用範圍。

第五,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第六,單一違法行為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未達一百萬元但在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之罰鍰處分。

為何新增列入這6大項?官員說明,銀行或保險業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金管會就會祭出處分;不過,一些重要行政管制處分措施,像是命令停售保險商品、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或限制投資等,這些過去並未列入應公告範圍內,但絕對有其必要。

另外,金管會官員也指出,像是單一行為一百萬元以上的罰鍰,考量罰鍰處分倘達一定罰鍰以上,其違法程度具有相當之嚴重性,應該也要納入應公告事項,讓外界知情瞭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上述新增事項,也有助於強化監理資訊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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