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日月光偷排廢水 更一審改判有罪

2017/08/25 06:00

日月光高雄廠。(記者葛祐豪攝)

違反廢清法翻案成功 4員工被判刑

〔記者鮑建信、葛祐豪、王榮祥、洪友芳/綜合報導〕封測大廠日月光公司被控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昨更一審逆轉改判有罪。高分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日月光廠務處長蘇炳碩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至一年十月不等,均緩刑四至五年,仍可上訴。

陳菊肯定判決 不當利得將重裁罰

高雄市長陳菊肯定判決結果正面,有助於環保機關依法執行公權力;至於先前對日月光不當利得裁罰,法院因計算標準認定不同而撤銷,也會依法重新計算、裁罰。

日月光則強調,尊重司法判決。

檢方指出,民國一○二年十月一日上午,日月光委託漢華公司到K7廠施工,卻未告知停止自動鹽酸的設定,造成鹽酸溢流,廢水所含鎳、銅濃度超過標準;廠務處長蘇炳碩等被告接獲報告後,卻未開啟回抽馬達,再行處理廢水,導致流入後勁溪,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和公共危險罪。高雄地院隔年十月,依違反廢清法判處蘇炳碩等四人一年四月至一年十月不等徒刑,均緩刑四至五年;日月光公司處罰金三百萬元,公共危險部分則罪證不足。

此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後,蘇炳碩等四人全部改判無罪,理由是排放的廢水經污水處理廠處理,應適用行政法的水污染防治法,而不是廢清法;至於公司法人免除罰金及蘇等人涉及公共危險無罪部分均告定讞。

檢方就違反廢清法部分提起上訴並翻案成功,最高法院發回重新審理。

更一審合議庭法官調查,日月光當天持續排放計約五一九四噸廢水到後勁溪,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污泥約三公斤、有害健康物質鎳(約二十四.一公斤,為後勁溪流域平均鎳濃度二○四三倍以上)、銅(排放約十四公斤,為後勁溪流域平均銅濃度一四六倍以上)及強酸,嚴重影響後勁溪整體生態環境。依照環保署函釋暨官員說法,經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應適用水污法,豈非讓有廢水處理設備的廠商如同取得「免死金牌」,可大張旗鼓以此做保護傘,形式上經過處理排放,實際上卻未有效處理廢水,明顯違反水污法和廢清法保護環境的立法意旨,因此改判有罪。

日月光廠務處長蘇炳碩昨遭判處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廢水組主任蔡奇勳處一年六月、緩刑四年;廢水組專案工程師游志賢處一年十月、緩刑五年;工程師劉威呈處一年八月、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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