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觀測站》不調整裁罰方式 難收金融監理之效

2018/04/10 06:00

金管會因為過去處理TRF案,日前遭到監察院提出「糾正案」。(法新社資料照)

金管會因為過去處理TRF案,日前遭到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認為其對銀行「一次性」罰鍰金額,與銀行的獲利不成正比,無法發揮監理效果。其實,裁罰只是一種「手段」,目的是要遏止金融機構違法亂紀,但是主管機關若沒有適當的「手段」,為了獲利,業者還是會繼續鋌而走險,危害金融秩序穩定。

TRF案是近年來,金融市場最大弊端爭議事件,從爆發以來,共經歷曾銘宗、王儷玲、丁克華、李瑞倉與顧立雄等5位金管會主委。

身為金融監理與業務發展機關,平常對於違規業者祭出罰單,但這次卻收到監察院的「警告」(糾正),原因是對於TRF案的處理過程,有監理效能不彰等問題。

有關金管會對於TRF案之處理,其中一項屢遭外界詬病是裁罰金額,因為金管會對違規行為是採取「一次性」開罰,而不是累計件數;由於銀行透過銷售TRF商品,合計共賺取130億元的權利金,而金管會對銀行開出罰單,總計僅1.04億元,監察院認為,這根本就不成比例。

為了強化監理,金管會已經提出修法要提高金融裁罰上限,但像TRF的案例,若不能採取件數開罰,業者大可鋌而走險,反正,賺取的暴利可彌補裁罰損失,換言之,除了提高罰鍰上限,金管會也必須研議適當且合理裁罰方式,如此,才能發揮有效監理與風險控管。(記者王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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