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書劍集》從六十四萬英鎊發現英國金融監理特色

2018/05/14 06:00

一封黑函使巴克萊(Barclays)銀行集團執行長史塔利(James Staley)個人,在上週被英國金融監理機關裁罰約六十四萬英鎊。(歐新社資料照)

◎歐陽書劍

一封黑函使巴克萊(Barclays)銀行集團執行長史塔利(James Staley)個人,在上週被英國金融監理機關裁罰約六十四萬英鎊,這是史塔利年薪的十%打七折後再乘於二;雖然計算方式有點曲折,但從這個金額的得出過程,可以發現英國金融監理對金融業高階主管遵法行為的重視。

巴克萊董事會在二○一六年六月廿一日收到一封自稱為股東的匿名信,指控史塔利僱用某名熟識員工的行為不當,當時史塔利認為這是惡意中傷,且因股東非內部吹哨人制度的保護對象,因此在獲知後,動用各種手段想要找出檢舉人。

二○一六年六月廿四日,巴克萊再收到另一封匿名信,內容類似第一封檢舉函,但表明是來自內部員工,符合吹哨人保護。史塔利雖未動手追查檢舉人,不過開始擔心他的招募策略受到有意的抵制,並認為二封匿名信可能來自外部的同一人,因此後來仍動用資源調查第一位檢舉人。

對這一銀行的內部事件,英國銀行審慎監理局(PRA)及金融行為監理局(FCA)均介入調查,認為史塔利在處理第一封與他有關的匿名檢舉函時,未能保持距離,甚至想要調查檢舉人,涉及利益衝突,且他個人的態度與地位,很明顯地會影響集團對檢舉信的客觀對待,尤其是當信件已由法遵部門處理時,更不應再加干涉。PRA指出,以他執行長的高度,更應有二封匿名信可能均來自內部員工的警覺,根本不應想要調查第一位檢舉人。

史塔利在二○一五年底被任命為巴克萊的執行長,PRA及FCA認為這個重要職位的責任,不只在負責銀行經營,行為也應是員工的典範,並要傳遞給員工有關董事會對公司文化、價值及行為的期待等,他的個人行為尤應有適當的技能及謹慎,須了解那些行為不符規範。因此,二個金融監理機構針對史塔利的個人行為,決定合計罰款六十四萬餘英鎊(約新台幣二千六百萬元)的罰款,二單位各分其半,總數占其年薪的十%打七折後,再乘於二。

為何罰款年所得的十%?官方認為多項要素應納入考慮,分別有:史塔利為高階主管,對違規所影響的業務範疇負有高度責任;此行為對巴克萊並未造成財務損失,他個人也未得利,但若當時匿名檢舉人被查出來,可能破壞吹哨人制度;史塔利的行為算是低危險等級,在同仁勸告後,後來就停止追尋行動;史塔利從未因行為紀律受到裁罰或警告,也沒有證據顯示未來有這個危險,因此可視為獨立事件。

史塔利因個人過去行為未違反相關規定、銀行未有財務損失,及調查期間的合作態度,被罰款年所得的十%,打七折的原因是,他在初期就認罪協商,達成協議,所以再降處罰金額。為何乘二?因為二單位裁罰金額均相同。

英國金融監理機關的裁罰通知,除了透露出史塔利的年薪約為四百五十九萬英鎊(約新台幣一億八千五百萬元),及監理機關共同行動,但各自行使職權外,還有與官方提早和解可以獲得折扣等事實,更說明金融業的公司治理不能打折扣,即使史塔利的行為對該銀行集團沒有財務的實質損失,但對銀行治理的可能傷害,一絲也不能退讓。

財務裁罰可以打折,守法行為不能有折扣;高階主管的行為影響組織文化的塑造,不只在金融機構如此,在任何企業及政府機構也都是一樣。英國金融監理的特色,就是在彈性中,劃下一道不應越界的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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