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部打臉經部 SOGO案適用SOGO條款

2019/03/26 06:00

一表看懂SOGO條款

條款「文字調整」、「未涉及法律變更」即「無關溯往」

〔記者吳政峰、黃佩君/台北報導〕SOGO經營權大戰延燒十幾年未歇,「公司法」去年還特地為此修正第九條第四項,對偽造、變造文書採取廣義見解,並明定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俗稱「SOGO條款」;經濟部一度對外宣稱不溯既往,但日前法務部函釋稱修正案只是「文字調整」、「未涉及法律變更」,即「無關溯往」,認定只要判決確定,SOGO案可適用SOGO條款。

攸關SOGO經營權 修法定義清楚

修正前的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其中有關偽造與變造是否包含刑法中的「登載不實」、「偽造印章、印文」,攸關SOGO經營權的訴訟,去年修法定義清楚。

現行法規除了把「偽造、變造」改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放寬認定範圍,還把「裁判確定」變更為「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同時刪除「檢察機關通知」等文字,並新增「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等權利。

去年在立院協商修法期間,立委曾就「要不要溯及既往」討論多時,最後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跳出來表態,舊法期間發生的事情不適用新法,定調不溯既往,並指根據手上的訊息,除了SOGO案,沒有其他個案適用第九條。

新法施行逾半年,二月底,數名律師與會計師發函要求法務部函釋SOGO條款,獲得「修正僅為文字調整以資明確,未涉及法律變更」的答覆;換言之,法務部明示修法只是精確文字,沒有動到法條主體,無關溯往,也就是說SOGO案適用。

法務部指出,原條文有關「偽造、變造」的定義,立法原意包含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所規範之罪,即包含偽造、變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罪等,但因有法院在認定上採狹義見解,誤認不含業務登載不實罪,為了杜絕爭議,才會修法,把「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明定為犯罪行為主體。

經部︰尊重法部函釋 視個案處理

經濟部昨表示,尊重法務部函釋,也會依個案情況詢問法務部的意見並納入參考;就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而言,目前未有個案來申請撤銷公司登記,若有個案來申請不會拒絕,將依個案情況進行處理。至於經濟部是否會依職權主動撤銷登記?商業司僅說,若有個案發生,會視個案的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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