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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洩密 高院3大理由改判有罪

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高等法院昨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逆轉改判馬英九4個月徒刑,高院發言人吳維雅說明判決結果。(記者方賓照攝)

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高等法院昨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逆轉改判馬英九4個月徒刑,高院發言人吳維雅說明判決結果。(記者方賓照攝)

2018/05/16 06:00

公務員應負保密義務╱無關院際紛爭╱馬確知洩漏的是偵辦中案件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洩密案,高等法院昨以三大理由改認有罪,其一是總統為公務員,也應負保密義務,不能例外;其二是黃世銘報告內容無關院際紛爭,且馬當時並未行使「院際調解權」;最後且最關鍵的一點,則是馬與江宜樺、羅智強會商案情後,三人曾達成「不指示、不指導、不給意見」之共識,證明馬當時明確知道自己洩漏的是偵查中之秘密,與後來在法庭上所說「只是行政不法」之辯詞並不相符。

高院判決指出,總統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應遵循所有防止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自然也負有保密義務,而江、羅的職務與犯罪偵查、國會自律毫無關聯,無權知道這些秘密,馬卻將案情告訴二人,自屬洩密,並導致柯建銘的個資、通訊秘密和隱私被他人任意掌握,侵害柯的人權。

至於一審以「院際調解權」判馬無罪,高院認為,黃世銘的報告內容無關於五院職權紛爭,縱使柯建銘、陳守煌、曾勇夫等人有不法,也有現成法制可送監察院、檢評會或公懲會究責,立委還受國會自治的「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並非無法可管,何況馬、江、羅當時並未討論法務部長去留,馬也沒有召集院際調解,足認本案無關院際調解權,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國家機密特權 未賦予公開偵查秘密權力

另外,馬英九辯稱總統有行政特權,也同樣被高院判決打臉。高院認為,行政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從相關釋憲案可知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並未賦予總統公開偵查秘密的權力,否則國家行政權在沒有法律指示或授權,甚至不在職權範圍內時,將仍可藉口「行政特權」而恣意破壞法治國的「法律保留原則」,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被破壞殆盡,馬之辯詞顯然只是「臨訟砌飾」的空言。

最後,馬英九雖稱黃世銘向他報告的是「行政不法」,他沒有洩密的主觀犯意,但合議庭認為馬、江、羅討論後曾做成「三不」共識,顯見馬知道本案是偵辦中案件,至於黃世銘出庭作證時附和馬的說詞,也只是「迴護飾卸」之詞,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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