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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特別法優先 怎會有二擇一

勤業眾信董事長郭政弘主張,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情形,只應適用具特別法位階的證交法。圖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情形。(資料照)

勤業眾信董事長郭政弘主張,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情形,只應適用具特別法位階的證交法。圖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情形。(資料照)

2018/07/10 06:00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針對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指出,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俗稱大同條款)及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牴觸,已與經濟部達成共識,可兩法擇一適用;勤業眾信董事長郭政弘主張,兩法規範對象不同,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情形,只應適用具特別法位階的證交法,怎麼會有二擇一空間存在。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股東,可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因與公司法第一七三條之一「持股三個月以上、達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董事會同意」有相牴觸問題,近來引發不同意見討論。

郭政弘認為,證交法及公司法規範對象不同,前者規範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後者主要規範一般公司,屬不同公司型態,本來就是按照各自規範去走;加上證交法具特別法位階,公司法只屬普通法,若有同一情形,同時涉及兩法規範,當然是以優先適用屬特別法的證交法。

他說,這不會有兩法衝突、牴觸的問題,今天如果是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過半股權的股東,若想召開股東會,就該循著證交法第四十五條之三去要求董事會召開;如果根本不是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過半股權,或不屬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則適用公司法。

郭政弘認為,兩法規範、位階不同,如今金管會認為有衝突,是否應說明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會出現兩法牴觸的問題,進而衍生得二擇一適用的情形,以化解外界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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