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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不利被告不能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江惠民:該提就提

檢察總長江惠民指出,未來非常上訴將「該提就提」。(記者吳政峰攝)

檢察總長江惠民指出,未來非常上訴將「該提就提」。(記者吳政峰攝)

2018/07/23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專有權力,可用以平反已定讞的冤、錯、假案,但最高法院刑事庭在2008年間卻決議,只能在對被告「有利」的情形下提起非常上訴,就此為總長權力加上了「緊箍咒」,檢察總長江惠民指出,檢方不能漠視這種「越俎代庖」決議,必須走出自己的路,未來非常上訴將「該提就提」。

鼓勵檢發現判決有誤就呈報

江惠民指出,不能因最高法院決議而自我設限,未來將鼓勵檢察官在發現確定判決有誤時向上呈報,由他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若自認決議沒問題,就應透過立法明文化,而非用一個決議來規定總長不能替哪些案件提非常上訴。

不能因最高院決議自我設限

江惠民強調,現在並不適宜繼續沿用最高法院10年前的決議,既然未來將有大法庭制度,此議題或可交由大法庭來審理,期待能獲得一個具法源依據的結果。

最高法院當年決議認為,非常上訴是判決違背法令時的救濟程序,檢察總長「得」提起而非「應」提起,若原判決「有利」於被告,檢察總長就沒必要提起對被告「不利」的非常上訴,如果檢察總長堅持要提,最高法院可不准許。

此決議引發法界不少討論,正方認為,既然「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常上訴「不得諭知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檢察總長確實不必在原判決有利被告情況下提起非常上訴;反方則認為,非常上訴還具有糾錯及統一法律適用的目的,最高法院受理後雖不能改判較重刑期,但卻可以讓原審法官知道哪邊「判錯了」,進而避免日後類似冤案發生。

據悉,時任檢察總長陳聰明當年一看到決議,立刻發函與最高法院溝通,下一任總長黃世銘也曾發函表明立場,但兩次都被最高法院「已讀不回」。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過去都曾批評該決議讓司法救濟管道更狹窄,使非常上訴的糾錯功能形同具文;一名最高檢檢察官更直言,非常上訴除涉及被告權益,也有維持國家刑罰正確性的意義,若法官判錯不用被糾正,「我們如何期待民眾能相信司法?」

最高法院指出,最高法院2008年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並未限制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但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要如何判決,則屬最高法院的職權, 基於審、檢分立原則, 院、檢應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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