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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不得不利被告!? 上訴有理卻被駁回

根據統計,最高檢察署每年提出的非常上訴中,有高達8成獲得改判。(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統計,最高檢察署每年提出的非常上訴中,有高達8成獲得改判。(示意圖,資料照)

2018/07/23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確定判決是否能代表公平正義?恐怕並不盡然!根據統計,最高檢察署每年提出的非常上訴中,有高達8成獲得改判,而被駁回的2成中,還有部分是因最高法院認為檢察總長不得在對被告不利的情況下提非常上訴,而予以駁回,形成「上訴有理卻被駁回」的奇怪現象。

每年非常上訴案 8成獲改判

以1起發生在桃園的強制猥褻案為例,當時1名黃姓男子因猥褻女童被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事後執行檢察官發現強制猥褻罪刑責應為6月以上、不可易科罰金,且故意對兒童犯罪還應加重其刑,故委請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不料最高法院雖認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但仍以原判決有利於被告為由駁回。

另有1名黃姓男子因酒駕被判刑2月、緩刑2年,執行檢察官查出黃男前1個月剛因詐欺罪被判刑確定,依法不得緩刑,呈報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沒想到最高法院雖認定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但仍以原判決有利於被告為由駁回上訴。

事實上我國烏龍判決並不罕見,更凸顯非常上訴糾錯功能重要性,例如過去曾有人撿拾漂流木被逮,原本最重僅可處500元以下罰金,法官卻判拘役30日;另曾有1名12歲孩童用不實資料申請網站會員,明明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卻被法官判刑1個半月;甚至曾有1名具台灣、菲律賓雙重國籍者犯下毒品罪,法官竟把他當成外國人驅逐出境。

最高檢指出,目前佔非常上訴比例最高的就屬「累犯」案,我國刑法規定「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才屬「累犯」,但法官卻常誤認假釋期間犯罪者是累犯並加重其刑,直到2014年對累犯的見解變更,非常上訴的案件量才大幅下降,去年僅274件,今年迄今也僅1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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