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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減少爭產照護爭議 民法擬訂意定監護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民法中擬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最大目的,就是讓民眾擁有選定監護人的自主權,進而減少將來失去自理能力時的照護與財產問題。(資料照)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民法中擬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最大目的,就是讓民眾擁有選定監護人的自主權,進而減少將來失去自理能力時的照護與財產問題。(資料照)

2018/07/23 06:0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法務部參考國內外立法例後,擬於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讓成年民眾可透過事先約定,選定自己未來無法自理生活、受法院監護宣告時的監護人,新制將與現行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的舊制並行,提供民眾一個新的選擇,草案目前已送行政院審議。

未來成年人可自選監護人

現行民法規定,成年監護必須在本人有重度失智、失能等情況下,經聲請人聲請,由法院依職權選擇配偶、4親等內親屬或1年內曾同居之人等適當人選作為監護人;法務部考量國內高齡、單身人口日增,親屬間關係疏離者亦不在少數,故研擬在民法親屬編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

根據草案,未來成年民眾將可透過事先約定,挑選1人或數人做為受監護宣告時的監護人,而若選擇由多人同時監護,還可分別約定每個人負責職務,例如可將財產管理與健康照護交給不同監護人處理,契約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於7天內以書面通知居住地管轄法院,契約須在當事人受法院監護宣告後才生效。

由於修法意旨是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新法也給予民眾事先指定財產管理者權限的自由,若當事人在擬具意定監護契約前,已特別約定何人可管理、處分其財產,將以當事人的意思為優先,法院將僅在當事人未做約定時酌予介入。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本次修法的最大目的,就是讓民眾擁有選定監護人的自主權,進而減少將來失去自理能力時的照護與財產問題,尤其現代社會的親屬關係有時比朋友更疏離,新制度更能確保民眾的尊嚴與利益,惟此制度也可能造成親屬與被選任者之間的糾紛,法務部後續也將提出配套法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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