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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GPS辦案觸法 修法補漏卻卡關

擅自在民車底盤或避震器安裝GPS衛星定位辦案,仍屬不合法,涉及侵犯個人隱私,四年前有海巡署士官長因此被判拘役五十天。圖為犯罪偵防的GPS,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擅自在民車底盤或避震器安裝GPS衛星定位辦案,仍屬不合法,涉及侵犯個人隱私,四年前有海巡署士官長因此被判拘役五十天。圖為犯罪偵防的GPS,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8/12/06 06:00

准駁權歸屬爭議 通保法修正草案仍躺政院

〔記者吳政峰、林嘉東/台北報導〕為免執法人員因使用GPS衛星定位器(簡稱GPS)追蹤犯罪觸法,法務部今年三月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草案,草案中將GPS等科技偵查手段合法化,與准駁安裝GPS的權限交給檢察官,已獲行政院支持,卻因草案中其他條文有爭議,迄今仍躺在行政院,沒有進展。

海巡署王姓士官長四年前為了查緝私菸,在陳姓嫌犯的貨車底盤裝設GPS追蹤路徑,拆卸時被陳看到,一狀告上法院,最高法院認為裝GPS屬於強制偵查手段,侵害隱私重大,判王拘役五十天確定,引發執法人員反彈,盼法務部主持公道。

准駁權限交檢方 外界質疑擴權

法務部研究發現,現行法規並沒有把GPS等科技偵查手段明文化,形同法律破洞,執法人員戮力查案,卻要承擔違法的風險,並不合理,因此召集專家學者討論應如何處置,與會者都認為應該修法補漏,但應修哪一部法,則有不同看法。

有人認為GPS的軌跡如同通聯紀錄,應修通保法,但也有人認為,裝GPS屬於強制處分,應比照羈押、搜索等條文修「刑事訴訟法」,後經多次討論,法務部覺得只要在條文中把要件規範清楚,修哪部法不是問題,考量通保法是法務部的主管法規,最後決定修正通保法。

法務部另認為,警察裝GPS辦案有時非常急迫,若還要向法官聲請可能緩不濟急,草案設計把聲請核發使用GPS的准駁權交給檢察官審議;未料,草案三月間送到行政院審議,本以為可輕騎過關,沒想到草案中的另一條文出現爭議,修正案因而卡住。

引發爭議的是刪除「黃世銘條款」及把調取票的准駁權還給檢察官,外界質疑修法是替檢察官擴權,紛紛表達不滿,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為了弭平風波,裁示草案應先上網聽取外界意見,接下來再開公聽會,而依照時程來看,應無法送入立院本會期審議。

司法院表示,裝設GPS有很多用途,不一定只限於偵查,因此不宜放在刑事訴訟法中,認同修正通保法。

基層反彈 被迫遊走法律邊緣

有基層檢察官指出,行政院將掃毒列為施政重點方針,卻讓GPS等科技偵查犯罪合法化的通保法修正草案,一躺半年之久,不給緝毒幹員辦案利器,卻要求警調拿出緝毒績效,讓辦案人員為了打擊毒品等不法,蒐證時還得身陷險境,被迫遊走法律邊緣,怎麼說得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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