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國賠案 陳肇敏等5人判賠5957萬
〔記者張文川、羅添斌/台北報導〕前空軍士兵江國慶遭槍決冤死,國防部賠償江家一億零三一八萬五千元後,向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中將司令的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六人求償八八四四萬餘元;高等法院前年八月認定,全案因抓錯人及違法取供,陳肇敏和辦案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與江被判死刑有因果關係,判其中五人應賠償五九五七萬元,其中陳肇敏及前空軍反情報隊中校柯仲慶應各賠償一四七四萬元為最高;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肇敏、柯仲慶 各賠1474萬
國防部一至三審均勝訴,創下政府機關向被害人付出國賠金後,轉而向前任首長索賠勝訴定讞的首例。三審均認定陳肇敏、柯仲慶應各負起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責任,理應各賠三四三九萬元和二五七九萬元,但因國防部當初僅向每人各求償一四七四萬餘元,法院只能判賠訴求金額的上限。
國防部官員昨晚表示,將依最高法院裁定處理,並依法聲請執行。
江國慶一九九六年被軍方認定性侵殺害謝姓女童,遭刑求逼供後自白,隔年遭槍決;軍事法院二○一一年再審改判江無罪確定;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刑事補償法,賠償江家一億餘元後,轉向陳肇敏等人索償並聲請假扣押財產獲准。
一審判陳肇敏、柯仲慶、時任上尉保防官何祖耀、上校軍法室主任曹嘉生、中校保防官李植仁(已故)各有故意或重大違失,應賠償,僅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免賠。李植仁家屬、黃瑞鵬未上訴而判決確定;陳等四人和軍方上訴,高院、最高院皆維持原判。
最高法院指出,陳肇敏核准反情報隊擬的不正取供訪談計畫,曹嘉生違法將江關禁閉,皆有重大過失,負責取供的柯仲慶、何祖耀有故意不法,江的死與陳等人的故意或過失有因果關係。
江國慶家屬另案控陳肇敏等殺人、瀆職等罪,北檢經再議程序四度處分不起訴,家屬聲請交付審判,但被北院駁回確定。
江國慶平反後,檢察官將另名士兵許榮洲起訴,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二○一四年判許無罪定讞;性侵案真兇至今仍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