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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大整修/法官判刑逾1年 不得轉任律師

當年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涉貪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資料照)

當年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涉貪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資料照)

2019/04/25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今將公布「律師法」修正草案,法條從五十三條增至一百四十六條,是有史以來修法幅度最大的一次,定調為「自律自治」,除增加全國性申覆管道外,也在風紀倫理委員會中加入三分之一外部委員,舒緩「律律相護」雜音,並公開全國執業律師資料,讓爛律師無所遁形。

懲戒資料全公開 爛律師難遁形

此外,外界關心的不適任司法官轉任律師,修正案也改為只要判刑一年以上確定者,就不得擔任律師。修正案會議由律師出身的政務委員羅秉成主持,與律師團體數十次協商,可概分成民眾權益、律師規範以及制度改革三大區塊。

以往民眾遇到爛律師,只能向地方律師公會申訴,若決議不處分,就沒有救濟管道,常被譏為「律律相護」。修正案新增救濟途徑,若對地方公會決議不滿,可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倫理風紀委員會申覆,其中外部委員(如:學者)應佔三分之一,不再律師自評,倫理風紀委員會決議懲處,則送律師懲戒委員會;不過,懲戒委員會中的律師比例仍維持過半。

新設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執業律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律師證號、照片、懲戒決議書等資料,民眾可依此擇優汰弱,也可避免遇到假律師或司法黃牛;另要求司法院在懲戒委員會或覆審懲戒委員會做出決議後,應公開主文。

修正案擴大懲戒範圍,如:未跟當事人明示酬金,或中途解除委任,未事先告知或依比例退還酬金等事由,均可移送懲戒;同時新增懲戒方式,委員若認為律師只是訓練不足,未達警告程度,可命其自費上六到十二小時的教育課程;規定每年應服公益事務;執業無須再向各法院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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