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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粗暴審案 當庭押人逼供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2015年審理前桃園縣中壢市代會副主席劉威德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竟當庭押人逼供。(資料照)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2015年審理前桃園縣中壢市代會副主席劉威德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竟當庭押人逼供。(資料照)

2019/05/04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官竟當庭押人逼供!

桃園地院何宇宸 移送司院人審會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二○一五年審理前桃園縣中壢市代會副主席劉威德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以羈押方式逼鄧姓及劉姓被告供出劉威德的犯行,因手段可議,被裁定迴避本案;經民間司改會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進一步調查,法評會認為何宇宸侵害被告行使緘默權及人身自由,昨天決議送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

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人審會可請職務監督權人發佈「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處分,受到這兩種處分,年度考績恐被打為「未達良好」,五年內可能管制升遷。

對於法評會將何宇宸送人審會議處的決議,法官組成的「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認為這樣處分還不夠,指何宇宸之前就因為代理太太提民事訴訟,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被調查,但司法院還是通過他的試署人事案;且監院也有調查此案,因法評會不給資料,監委才只好結案。

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何宇宸混淆審檢分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忽視鄧男、劉男與另一名被告劉男是共同被告兼證人的身分,違背辦案程序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也牴觸法官倫理規範,且侵害鄧、劉二人的緘默權和人身自由,讓外界產生脅迫押人、或利誘准予具保停押等不當取供聯想。

違反規定 法官翻轉會:處分不夠

此外,法評會表示,何宇宸開庭的言語內容,足認已預斷並顯露對劉男的有罪判決心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的權利,損及當事人權益與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法評會說,何宇宸以當庭羈押方式要求鄧男供出劉姓主嫌犯行,鄧供出後,何宇宸就撤銷羈押處分;何審問劉男時,曉示他若不供出主嫌犯行,就很難准予具保停押。至於鄧男與劉男被逼說出對主嫌劉男不利供詞,由於非虛假證言,合議庭仍依違反選罷法判三人有罪。

法評會認定何宇宸已構成法官法中的「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應交付個案評鑑,但考量他過去無懲戒紀錄,歷年考績及職務評定結果良好,到會陳述時承認錯誤,表示日後會改善,依此認定尚未達送監察院彈劾懲戒的必要,決議報由人審會審議。

民間司改會與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的看法相當,也認為處分太輕,表示押人取供是非常嚴重的行為,豈可因何宇宸認錯就不送監察院彈劾;司改會籲請曾被何宇宸審理的他案當事人,若遇到類似情形,請和司改會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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