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至少7年刑 可罰1億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為敵發展組織罪刑責,並區分「外國」與對台最大威脅「中國」;若為中國發展組織,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罰金一億元;軍公教若涉內亂、外患等罪經判刑確定,將剝奪全額退休俸,已領者應追繳;修法也將適用範圍擴及網路空間。
國安法修正三讀 輕判狀況將不復見
針對共諜案,現行國安法最重僅能處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共諜案屢獲輕判,國人強烈不滿;修法後輕判狀況將不復見。立委王定宇說,有關共諜和洩密量刑過輕,甚至判刑確定後還可請領退休金,修法後都能處理。
三讀條文明定,人民不得為外國、中國及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若違反上述行為的對象是中國,可處七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若是外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參與組織的不法財產應沒收。
修正案規定,洩漏、交付、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刺探、收集應秘密文書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均罰之;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軍公教涉內亂、外患判刑 退俸全無
條文也增訂,不論現職或退休的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若涉內亂及外患罪、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特定條文,且經判刑確定,不得請領退休俸;已支領者,追繳到違法行為起始日。
針對「通敵媒體」規範,院會也表決通過附帶決議,指由於規範對象範圍與處罰管理配套,均待完善周延立法,應儘速於下會期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廣電三法及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進行立法審議程序,以強化我國民主防衛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