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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聲明全文》

2013/09/11 06:00

我以嚴肅、沉重的心情宣讀聲明。

一、司改會近年來每年都會公布一批檢察機關濫權上訴的案例,由於檢察官的草率失職,當事人的名譽、家庭、工作等等皆因此毀滅難以挽回。人民的痛苦,政府知道嗎?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政府有感覺嗎?人民期待司法改革,政府了解嗎?

二、立法院於審查今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作成決議,為解決檢察官濫權上訴問題,建請法務部高檢署等相關單位,應就上訴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專案報告,所以有關濫權上訴的問題,是立法院通案關切的議案,並非針對個案。因為有此決議,本人打電話給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陳守煌檢察長,目的是要提醒法務部及高檢署依法不要有濫權上訴的情形,沒有要求不要上訴,所以本人與曾部長及陳檢察長的通話,並非關說。

三、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特偵組可偵查五院院長的部分只限於貪瀆案件,本件不是貪瀆案件,特偵組並無調查權。再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的行政監督權限,僅限於監督該檢察署,對於其他機關,並沒有行政監督權,亦即最高檢對立法院並無行政監督權。特偵組在未有本人說明的情形下,片面認定事實,趁本人出國期間,召開記者會,指控本人涉及司法關說之行政不法事件,等同未審先判,根本違反程序正義,特偵組實屬濫權。

四、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也規定,監察通訊資料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或個人。無故洩漏或交付監察通訊所得的資料,法律亦明文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我國已通過人權兩公約,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本次特偵組提供監聽資料,顯然違法又違憲,對我國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傷害。

五、金平是中華民國立法院院長,必須維持民主法治和國會的尊嚴,當然不能接受由少數不肖司法人員依照違法偵查、片面認定為關說行為的報告來定罪。但是,金平也能明辨大是大非,捍衛民主法治的決心更與馬總統的決心同樣強烈。先前因為女兒婚事未能及時澄清,只是遲延而非默認,追求和諧不代表軟弱,非法的指控,我絕不能接受。

六、金平是中國國民黨的黨員,從政多年以來,不論黨遇到多大的挑戰和險阻,金平始終與黨同舟共濟,不離不棄。任何一任黨主席交代的任務,不管有再大的杯葛,或許有時間的落差,但金平一定會設法完成目標。今天,如果因為片面認定金平違法,錯失了全黨團結的契機,甚至造成黨的分崩離析,而導致執政優勢完全失去,支持本黨之民眾將無法接受此一後果。據聞本黨將在近期召開考紀會,金平希望勿重蹈特偵組片面認定事實之惡例。

最後,金平出國這段時間,連榮譽主席及各界朋友的關心,金平深表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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