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 我沒收越界中國漁船
2015/11/20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中國浙江籍船長周富根駕駛「浙嶺漁52052號」漁船侵入馬祖東引海域電魚,被我方查獲,最高法院維持金門高分院見解,認為周富根是電魚慣犯,依違反漁業法和入出國移民法等罪,重判一年十月須入獄服刑,並沒收漁船,全案定讞,本案是我方司法沒收中國漁船首例。
周富根二○○五年間就曾越界捕魚和電魚被我方逮捕並判刑四月,今年一月廿三日,他又駕駛「浙嶺漁52052號」,侵入東引海域電魚,海巡隊獲報後趕抵現場,周和船員迅速割斷繩索,並將電魚用的電瓶和電線丟入海中滅證,仍遭眼尖的海巡人員識破。
連江地院一審時將周依違反入出國移民法和漁業法分別判刑四月、一年八月,周不服上訴;金門高分院痛批周以電魚方式捕魚,嚴重影響海洋生態,且未來仍有可能繼續來台違法捕魚,因此決定沒收其漁船和電魚器具,不准緩刑,但考量周左眼失明,坦承犯行,因此酌減刑度後判刑一年十月,周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