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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餐券消費糾紛 消保官:加盟店與總部應連帶履行

2014/11/13 13:07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天氣轉涼,火鍋店受歡迎,有消費者向連鎖火鍋店購買10張面額200元的VIP餐券,但今年4月到門市消費,結帳時要以餐券抵用,卻被業者以過期為由拒絕,消費者憤而向消保官申訴,經協調後獲得業者回應達成和解;消保官周繼雄表示,加盟店對總部的餐券面額應連帶負履行義務。

這名消費者申訴指出,他購買了某知名連鎖火鍋店面額200元的VIP餐券共10張,今年4月前往新店門市消費,結帳時要用餐券抵用,業者以不收超過使用期限的VIP餐券為由,要求他以現金或刷卡付費;消費者認為餐券不該有使用期限限制,且加盟體系應負履行餐券面額義務,據理力爭仍無效。

周繼雄轉述業者出席協商會議的陳述,表示總店因財務問題,年初已處於停業情形,新店門市是加盟店,自負盈虧,且該餐券並非門市所發售,實在沒有履行餐券面額的義務跟能力。

但消保官認為,依據「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業者不得以餐券過期為由拒絕履行;另外,徵詢學者、專家意見後,認為企業加盟總部必須與加盟店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加盟店不得以非發行餐券及各店自負盈虧等理由,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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