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劣油案求償3千萬判賠百餘萬 消基會要上訴
強冠劣油案今天一審宣判,判賠154.8萬元,相較消基會求償3364.6萬元有極大落差,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表示,不滿意判決結果,將再提起上訴。圖為2015年消基會赴台北地院遞狀,代理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資料照)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台灣2014年颳起食安風暴,劣油、假油、混油「連環爆」。消基會代消費者分別提起頂新、正義、強冠、北海等4件團體訴訟案,求償金額超過1億元;其中,強冠劣油案今天一審宣判,判賠154.8萬元,相較消基會求償3364.6萬元有極大落差,對此,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表示,不滿意判決結果,將再提起上訴。
強冠將動物飼料用油、餿水油、皮革油重新精煉為食用油出售,董事長葉文祥、副總戴啟川各判刑22年、18年,強冠公司罰金5000萬元定讞;消基會另代替279名消費者提起團訟,向強冠公司及其下游17家廠商求償3364.6萬餘元。
台北地院今天宣判,判准葉文祥與強冠等15家廠商,應連帶賠償其中172名消費者共計154.8萬元。消基會求償每人3萬元「非財產損失」與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法官認為過高,核准每人3000元非財產損失、2倍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判決結果,游開雄表示,法院認為百餘名消費者無法證明購買黑心油,購買價金並未判賠,與消基會認定有相當大的差距;且消基會求償每人3萬元,為依據食安法修正後的求償上限,法院判賠3000元明顯偏低,不滿意判決結果。
他說,食品安全若有風險,對於人體健康有極大傷害,但黑心食品多為經年累月長期吃下肚累積,消費者難以證明生理危害,且業者經精煉或其他方法改變檢驗數據,表面上危害程度降低,法院若輕判,更難嚇阻心存僥倖的不肖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