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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裡公有零售市場 苗縣府決議維持暫定古蹟

苑裡公有零售市場出現安全漏洞,鎮公所挨批。(資料照,記者蔡政珉攝)

苑裡公有零售市場出現安全漏洞,鎮公所挨批。(資料照,記者蔡政珉攝)

2018/10/08 18:00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苗栗縣政府7日召開第二次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會中決議「苑裡公有零售市場」為暫定古蹟,建議保留目前尚存之磚砌結構,但基於公共安全與衛生及維護周邊民眾生活環境等考量,火災後各類物品殘骸苑裡鎮公所可先行進行清運,惟清運過程宜避免使用大型機具。

苗縣府文觀局文化資產科指出,苑裡公有零售市場9月14日凌晨發生火災,因地方人士認為苑裡市場具有歷史與文化保存價值,遂向苗縣府提報希望將該處列為古蹟,進行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工作,苗縣府隨即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受理提報,並開會決議將該市場列為暫定古蹟。

文觀局文化資產科表示,「苑裡公有零售市場」建於明治42(西元1909)年、昭和9(1934)年改建、昭和12(1937)年毗連苑裡公設消費市場北側之苑裡區役場建築併入此消費市場,原建時名稱為「苑裡公設消費市場」。

審議委員認為,市場在歷史價值上見證了苑裡人逾百年的常民生活,雖遭火災焚毀,然部分牆體仍可見原始樣貌、市場建物形制梗概尚能粗略顯現,故決議維持暫定古蹟身分、先行釐清其文資價值;唯考量在地居民之生活環境、公共安全與衛生,亦決議苑裡鎮公所可先就牆體結構外的現場火災殘跡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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