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前須提乘客與運能解決方案 「復興條款」23日上路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復興航空2016年11月無預警停飛,超過10萬名旅客受影響,為避免航空公司重演相同狀況,交通部今天公告修法,明訂民航業者須提乘客處理、接替運能等計畫,交通部核准60天後才能停業或結束營業,新制將於23日正式上路。
為避免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衝擊,交通部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明訂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並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日起60天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民航局表示,業者應檢附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內容,包括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的航班與時程規劃、乘客處理機制、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等。
民航局指出,乘客處理機制須包含訂位乘客安排處理方案、補償措施、衍生性費用處理原則、機票退費方式,也須提供乘客諮詢與服務、時間與人力規劃等。國際航線若因恐攻、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暫停或終止營運,則不受限制。
一旦航空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將依照今年4月甫三讀通過的「民用航空法」修正案,公司開罰60萬至300萬元、負責人開罰60萬至1200萬元罰鍰;若不申報導致公眾損害情節重大,負責人重罰2000萬至2億元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今年6月也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或備查,核准日起60天後才能暫停或終止營運,6月3日已上路施行。
民航局指出,國內定期航線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以1次為限;國際客運定期航線則轉交通部備查,次數未規定。暫停者不得超過1年,期滿若未復航,則視同為終止營運。違者可處60萬至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