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審驗高齡遊覽車 明年12/11起強制退場
2018/12/26 10:16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交通部今日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之3,要求88年6月30日前出廠遊覽車,明年起只能做為專辦交通車使用,明年12月11日要全面退場;88年7月1日後出廠遊覽車,109年1月1日起,車齡屆滿15年前後1年內,需完成底盤安全檢修及車身重新打造查驗,最長能延長車輛使用年限至20年。
交通部表示,民國87年正式實施車輛型式認證,在此之前的車輛,雖然出廠領牌時,都符合當年法規,但都未通過傾斜穩定度及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等安全檢測。因此,為顧及民眾乘車安全,這些車輛若未經過底盤、車身檢修,將限制其行駛有危險路段。
交通部表示,88年7月1日後出廠遊覽車,109年1月1日起,車齡屆滿15年的前後1年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進行相關檢修,完成底盤安全檢修及車身重新打造查驗,可延長使用至車齡滿20年止;僅完成底盤安全檢修查驗,可繼續使用至出廠年份屆滿18年,延長年限屆滿後,僅能做為專辦交通車業務使用。
另外,明年12月31日前,遊覽車出廠年份已屆滿15年,應於109年1月1日起3年內,依規定辦理底盤、車身檢修打造;出廠年份已屆滿18年,於出廠年份屆滿20年起,同樣只能做為專辦交通車。交通部表示,上述遊覽車若未辦理底盤安全檢修查驗,發生因車輛底盤機件故障的交通事故,應完成底盤修復,且於6個月內完成底盤安全檢修查驗;未於期限內完成的車輛就不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