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牙12次未發現患者舌癌 女牙醫涉過失傷害被起訴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58歲謝姓女牙醫3年前幫一名廖姓婦人裝設活動假牙,廖婦裝完假牙後,經常向謝女表示口腔疼痛、舌後出現潰瘍傷口,但謝女僅以優碘塗敷傷處,或建議不要配戴假牙,但廖婦仍疼痛不已甚至一年內暴瘦20公斤,直至到大醫院檢查才發現罹患舌癌第4期,廖婦不滿提告謝女,彰化地檢署認為,謝女未盡醫師義務,以致廖婦受有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廖婦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28日至彰化市謝女經營牙醫診所製作上下顎固定假牙,2016年5月2日,廖婦家屬致電謝女診所,假牙割傷舌頭,但謝女因故休診2個月,建議先至其他診所就醫,同年7月5日,廖婦前往門診,謝女發現廖婦左側舌頭下緣發生潰瘍,她以優碘塗敷潰瘍處。
爾後廖婦至10月間前往謝女診所進行洗牙,假牙固定等12次,但病歷上均無記錄舌頭潰瘍及處置,直到同年11月2日,廖婦又表示舌頭不適,謝女才於病歷上登記「舌頭左下緣有潰瘍傷口」,之後廖婦又多次回診所調整假牙,也表示傷口很痛,謝女仍以優碘塗敷潰瘍處,最後甚至建議不要戴假牙,直到2017年1月12日,才轉診至彰濱秀傳醫院,廖婦經切片檢查,發現確診「舌部鱗狀上皮細胞癌」,同年2月21日至中國醫大檢查,轉移頸部淋巴,為舌癌第四期。
檢方審酌,口腔潰瘍通常1至2週可自癒,舌癌發生早期時,舌頭會出現潰瘍、硬結、白斑等,謝女從事牙醫師應警覺病患傷口是否罹患舌癌,另外廖婦從裝假牙後,潰瘍存在相同部位,雖裝假牙行為非舌癌起因,但是促進舌部惡性腫瘤因子,且時間超過6個月,有違一般醫師診療醫療常規而有過失,恐致廖婦受有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將謝女依業務過失重傷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