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高教工會批教師法修法「微罪解聘」 恐讓學界噤聲

高教工會今天公布一份近年來參與社會運動或政治運動,而曾遭司法移送或判刑的大專教師名單。(高教工會提供)

高教工會今天公布一份近年來參與社會運動或政治運動,而曾遭司法移送或判刑的大專教師名單。(高教工會提供)

2019/04/26 15:55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教師法》修法引發諸多爭議,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預計下週一審議。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開記者會,上街抗爭被判有罪的大專師出面控訴,依修法草案,他們為了爭取公義的抗爭行為,恐會使他們丟了教職。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表示,行政院草案版本在以「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名義下,偷渡加入了許多損及一般教師權益的修正案,恐將造成一群「受害適任教師」,呼籲立法院暫緩修法、回歸民主審議。

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台科大陳致曉副教授以自身為例表示,他長期針砭都市發展與土地徵收政策,於媒體上投書〈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目前正被台南市政府以自訴提告加重誹謗,若依教師法第15條修正草案,新增將「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納入「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的解聘要件,而他如果又不幸遭到司法以微罪薄懲,未來類似他的異議教師,將動輒承受工作權剝奪的威脅,甚至解聘後1年至4年還被剝奪至他校任職的機會。

高教工會公佈一份「近年來因參與社會/政治運動而遭移送或判刑的大專教師名單」,質疑此類狀況絕非個案。主任林柏儀表示,依草案「微罪解聘」條款,未來此類「社會良心」教師恐怕都得因公開發聲或行動而承受解聘威脅風險,儘管許多案件最後都獲無罪宣判,但大專教師難免將因此先行「自我審查」,避免不但被告還會丟了教職,而過往被其批評監督的無良企業或失能政權,必將利用此一工具威脅要求學界噤聲,損及學術自由。

工會呼籲,修法如要將教師「犯罪」和「解聘」做直接連結,立法必定應具體列舉「應解聘的罪名」,如既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列舉的:服公務而貪污瀆職、性侵害等,或至少要審查罪名的確構成不適合擔任該職務,如《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而絕非現行修法草案第14條「只要是犯罪,不論罪名,一律解聘;甚至只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需經教評會與主管機關核准,即解聘且終身不得任教」。

長期協助教師救濟工作權益、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翁國彥律師表示,現行修法草案第14條第1項未區分改正可能,導致教師若觸犯相關條款即「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恐違背大法官釋字702號解釋之比例原則要求,草案新增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8條第1項,維持了將輕微違反法規問題上升為解雇要件,例如院版預定修正第15條第1 項第7款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而不回歸聘約規範,恐怕亦屬過當,且有過度模糊缺乏明確性等問題,顯示教師法修法沒能回應基層適任教師工作權益保障的需求,反而是製造了過多的不確定性,也有違法院近年來判決的趨勢和所揭示的標準,恣意剝奪基層教師的工作權利。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日前公開說明,微罪判刑案件是要和教師學術倫理、教師專業和教師尊嚴有關,並非無限上綱任何案件。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開記者會,投入社運而上街抗爭被判有罪的大專師出面控訴,如依修法草案,他們為了爭取公義的抗爭行為,恐會使他們丟了教職,反對惡修教師法。(高教工會提供)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開記者會,投入社運而上街抗爭被判有罪的大專師出面控訴,如依修法草案,他們為了爭取公義的抗爭行為,恐會使他們丟了教職,反對惡修教師法。(高教工會提供)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