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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遭疑沒照醫師處方箋給藥 北市衛生局:最重罰1萬元

李慧芝表示,若經調查有違反《藥師法》第19條規定,可處2000到1萬元罰鍰。(衛生局提供)

李慧芝表示,若經調查有違反《藥師法》第19條規定,可處2000到1萬元罰鍰。(衛生局提供)

2019/05/21 20:23

〔記者蔡思培/台北報導〕北市衛生局今證實,南港一間耳鼻喉科診所合作的藥局在沒事先告知患者的情況下,未依照醫師開出的處方箋供藥。衛生局表示已派員稽查藥局,若查證確定藥師使用替代藥品未告知民眾,將可依《藥師法》處藥師2000元到1萬元罰鍰。

有民眾之前到一間耳鼻喉科診所的合作藥局領藥,結果藥師給的藥和醫師處方箋不一樣,民眾質疑藥師隨便換藥。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技正李慧芝下午對此表示,藥師有調劑權,如果醫生處方箋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在需要時可用同劑型、同成分、同劑量的藥替代。不過替代後,依照《藥師法》第19條規定,必須在容器外註明藥品名稱等事項,讓民眾明白自己到底用了什麼藥品。

李慧芝建議藥師,要與民眾進行充分溝通,減少不必要的紛爭。衛生局已派人去藥局瞭解詳細情況,李慧芝表示,若經調查有違反《藥師法》第19條規定,依照《藥師法》第22條規定,可處2000到1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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