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收120萬裁判費拒審台塑越鋼案 越南民眾跨海抗告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台塑河靜鋼鐵廠於2016年4月爆發將毒廢水排入海中,造成沿岸250公里生態破壞,影響約7000漁民生計,台塑賠償5億美金給越南政府,但大多數漁民並未獲得到賠償,向越南法院控告台塑遭拒,跨海到台控告台塑,但台北地院日前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原告代表今天上午在環保團體陪同下於台北地院前召開記者會,指台北地院收了120萬裁判費卻拒審,將提起抗告。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籍阮文雄神父表示,受害人在越南的請願和起訴權被越南政府暴力阻撓,台灣法院是他們最後的出路。許多人奔波募款訴訟費用,但希望被台灣法院粉碎,呼籲台灣恪守人道價值、維持法治國家名聲。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表示,此案為國際矚目的重大案件,台北地方法院也命原告繳交120萬的高額裁判費,沒想到在未開庭且未審酌兩造主張的情況下,逕以無管轄權草率駁回,明顯嚴重瑕疵。國際人權聯盟(FIDH)全球年會已連署通過緊急決議文,支持本案抗告。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黃馨雯表示,越鋼為台塑集團到越南所成立的公司,台塑企業採高度中央集權的決策模式,重大投資案均透過行政中心討論後決定,本件訴訟與我國具密切之牽連。本案應該優先適用合意管轄、應訴管轄。但法官沒有給兩造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機會,就逕自做出裁定,明顯有問題。再者,民事案件管轄如果不涉及專屬管轄,則適用辯論主義,也就是法院基於兩造當事人的主張來裁判,但法院完全沒有基於兩造的主張來判決,而是自己做認定,違反辯論主義。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林三加強調,我國企業在外國的汚染行為,造成其他國家人民痛苦,我國法院應有司法審査義務,且應尊重及感謝外國受害人相信我國司法,選擇在我國法院提告,實踐司法正義。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則表示,台塑越鋼案是很典型的企業侵害人權的案子。聯合國已清楚指明各國政府應立法管制、監督機制,避免本國企業在它國侵害人權;人權公約施行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全球化供應鏈逐漸形成,跨國投資日益增加,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提醒,各國必須採取必要步驟,防止設在本國的公司在海外有侵犯人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