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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傷學生判刑仍可代課 部分家長師生力挺

吳姓家長(右邊白上衣)製作大型抗議看板,今天早上到宜昌國中門口抗議。(記者花孟璟攝)

吳姓家長(右邊白上衣)製作大型抗議看板,今天早上到宜昌國中門口抗議。(記者花孟璟攝)

2019/12/04 22:33

首次上稿 14:22
更新時間 22:33

吳姓家長(右邊白上衣)製作大型抗議看板,今天早上到宜昌國中門口抗議。(記者花孟璟攝)

吳姓家長(右邊白上衣)製作大型抗議看板,今天早上到宜昌國中門口抗議。(記者花孟璟攝)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高中2016年曾發生體育班高二吳姓學生,寄宿在網球教練陳鏡元家,卻因學生深夜還在房間滑手機,被教練用「4公分粗實木拐杖」打傷臀部、大腿,手機也被摔壞,事後教練被法院依傷害罪判刑。由於陳仍持續在宜昌國中擔任代課老師,不滿的家長今天上午由人本教育基金會陪同到宜昌國中門口,抬出大型看板表達抗議並要求學校解聘陳教練。吳姓家長說「孩子事後已放棄網球」,但經查吳姓學生現年20歲,仍繼續打網球還參加今年全國大學運動會。教練陳鏡元今天受訪說,經過3年前的教訓,他仍對網球很熱衷、還是希望繼續下去「並保證不會再犯」。

宜昌國中校長陳玉明(左立)陪同陳姓教練(右)出面說明,曾被指導過的學生及家長也出面力挺。(記者花孟璟攝)

宜昌國中校長陳玉明(左立)陪同陳姓教練(右)出面說明,曾被指導過的學生及家長也出面力挺。(記者花孟璟攝)

事件後首度面對媒體,網球教練陳鏡元今天說,3年前報導提到他用「實木拐杖」打學生,其實是院子隨手撿來的枯樹枝,而該學生先前已多次在校違規用手機,還繳交「ab機」欺騙老師,因此學生的媽媽曾來請他幫忙提醒孩子,但學生仍經常玩手機到深夜一兩點,干擾同房其他學生睡眠,影響比賽,並非初犯就被處罰。

陳姓教練出面提到自己經過3年前教訓,強調不會再犯,也希望大家給他機會。(記者花孟璟攝)

陳姓教練出面提到自己經過3年前教訓,強調不會再犯,也希望大家給他機會。(記者花孟璟攝)

陳鏡元說,當年收一些經濟弱勢的孩子住在家裡,純粹是希望幫助孩子,「現在已經沒有了」,教練被問到「是因為這個事件嗎」?教練沉吟一會、哽咽地點點頭,陪同教練受訪的家長、老師則鼓掌喊「教練加油」。

吳姓學生3年前被教練打傷,造成骨盆、髖部多處挫傷。(家長提供)

吳姓學生3年前被教練打傷,造成骨盆、髖部多處挫傷。(家長提供)

國一到高三都住在陳教練家中,現年28歲的網球教練龐乃壬說,陳決不是「會虐待學生的教練」,「他把我們當成自己孩子在教,也很用心,假日也陪我們到處練球、比賽」,當時一起住教練家共4、5人,都已上大學、各自有所發展,他自己也升上台師大體育系,強調「陳教練不該接受這樣的指責」。

吳姓學生3年前被教練打傷,造成骨盆、髖部多處挫傷。(家長提供)

吳姓學生3年前被教練打傷,造成骨盆、髖部多處挫傷。(家長提供)

宜昌國中教師會長方麗晴說,校園本來就不得體罰,而陳教練是因家長請託讓孩子住進自家,類似家長角色,並基於管教目的,對深夜仍玩手機的學生施以處罰,「這和在校園體罰不一樣」。學校教評會開會後,因陳師沒有違反教師法等相關規定,因此仍讓陳教練繼續報考代理教師。校長陳玉明說,陳教練父親為接送當事學生往返玉里車站,一次接送後返回學校卻當場倒地,至今癱瘓臥床「全家只剩教練一個經濟支柱」。

學生傳訊息力挺教練。(記者花孟璟翻攝)

學生傳訊息力挺教練。(記者花孟璟翻攝)

家住玉里的受害學生家長吳先生,上午起初對媒體公開說「孩子在事件後,已經不碰網球」,之後才在記者詢問下改口。吳先生說,他兒子在被教練打後,心理有創傷,曾氣得折斷球拍說「不打球了」,並從花蓮高中體育班轉學回玉里,沒有人陪練下成績變差,都是事實,家長也出示3年前醫師診斷書,孩子下背部、骨盆、右側髖部均有挫傷。

吳姓家長提出兒子的驗傷單,強調傷害罪定讞的教練不應該再繼續任教。(家長提供)

吳姓家長提出兒子的驗傷單,強調傷害罪定讞的教練不應該再繼續任教。(家長提供)

吳先生也說,他太太從未拜託陳教練管教兒子使用手機,反而是因為手機被教練沒收,孩子無法和家人聯絡,才會另購手機,最後竟還是被教練摔壞;他強調,實木木棍也是法官於裁判書上寫的,他痛批教練「亂講」。

家長說,孩子錄取東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後,因為學校要求需有比賽成績才能畢業,兒子又最擅長網球,因此才重拾打球、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學運動會。他強調,曾有虐待學生紀錄的教練,還被法院判刑傷害罪,卻可繼續在學校當代課老師?這是不應該的,他認為學校應該解聘陳鏡元。

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主任張萍說,對青少年犯傷害罪的「虐童教練」,卻可以在其他公立國中繼續教學,還擔任代理教師?張萍說,翻開宜昌國中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中所附帶的切結書,規定「本人具結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法令條款之一者,同意自願放棄應聘資格予以無條件解聘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張萍認為,陳教練已犯教師法14條第1項的「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且因法院也已判決陳鏡元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刑期5個月,花蓮縣府社會處也於隔年6年將陳鏡元姓名上網公告,因此照理說陳沒有報考及應聘資格,但宜昌國中沒有把關,甚至在人本基金會今年10月發文要求解聘陳後,縣府還反過來發文給人本,替虐童教練背書!

對此花蓮縣府教育處表示,雖陳姓教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縣府也公佈其姓名,也被法院判決傷害罪定讞,然考量是基於生活管教的目的,造成的傷害尚非嚴重,學校教評會也認為「較類似家庭生活管教照顧」,所以「尚符合報考代理教師資格及聘用條件」。教育處也強調,校方長期觀察輔導下,陳教練之後都沒有再犯,但如果有再犯則需面臨最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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