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未開頭燈易釀禍 竹縣去年取締1518件
2020/02/19 10:34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城市發展快速,基礎建設普及造就條條道路皆明亮,雖然便利,但駕駛人晚上依規定須開啟頭燈,以保護自己和其他用路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統計,夜間未開頭燈者,108年度共取締了1518件,處汽車駕駛人12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鍰。
警察局表示,夜間開車未開啟頭燈,會使他人無法看見自己,造成用路人的危險。去年10月,轄境發生一件交通事故,一輛汽車轉彎時,因直行機車未開啟車燈,汽車駕駛未能及早發現騎士,造成雙方發生碰撞。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行駛於夜間、行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為維護行車安全,警方於道路上發現未開啟頭燈的車輛,將當下攔停車輛取締告發,以防制交通事故發生。
警察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12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3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