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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南方澳斷橋懲處未周全 港務工會:其他人員都沒過失?

台灣港務公司企業工會發聲明質疑,懲處名單皆是港務公司跟航港局人員,難道其他人員都沒有涉及過失?(資料照)

台灣港務公司企業工會發聲明質疑,懲處名單皆是港務公司跟航港局人員,難道其他人員都沒有涉及過失?(資料照)

2020/05/26 14:15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去年10月1日南方澳大橋斷橋意外釀6死、13傷,交通部核定48人懲處名單,最高層級為交通部次長祁文中,因曾任航港局長被記申誡兩次,港務公司歷屆董事長蕭丁訓、張志清、吳盟分由書面警告加重為記過一次。台灣港務公司企業工會發聲明質疑,懲處名單皆是港務公司跟航港局人員,難道其他人員都沒有涉及過失?

工會指出,本事件牽扯除了當時興建與維養一段時間的宜蘭縣政府、督導的交通部、主管機關的航港局與受託維護屬私法人性質的港務公司,其中應遵行檢測規範為何?權責執掌?制度缺失否?尚有待日後「運安會」更詳盡的調查報告出爐,讓事實真相得以水落石出,並為他山之石。

工會表示,一般普羅大眾關注的無非是否有人就此事件負起責任?懲處了多少人?懲處的層級到哪裡?就懲處而言,本會亦曾表示,希能本於勿枉勿縱精神,切勿傷及無辜,當然公正與否,自在長官與個人心中,自無評斷意義。

工會也提出對南方澳斷橋意外的建議與看法:

一、法規疏漏缺乏檢測規範:依據交通部107頒布「公路橋樑檢測及補強規範」並未對特殊橋梁另訂相關檢測及養護規定,由於 斷橋因素,交通部於109年1月3日修正該規範,將特殊橋樑納入,亡羊補牢,為時未晚。

二、確立權責職掌:從權責職掌檢討,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各地方政府長久以來對國際商港或其聯外道都持不接管立場,均讓港務公司自行維管,港區公路橋樑隧道也因此長期曝於無專業養護,此一部分尚有賴上級機關予以整合。

三、應建立完整的制度與管理:政府應對於後續興建之特殊性橋梁,應在工程契約文件中要求承包商應於完工時,提供檢修保養手冊,供主辦機關(構)可遵循,另外,因應特殊橋梁檢測之定期及不定期的檢測需要,此檢測具相當高度專業複雜技術,需有待政府成立專責機構辦理技術研發及驗證,其中應包含設計規範、後續維修程序、建立檢測項目或步驟、驗證標準、檢測技術及維修施工材料驗證等,讓專業的管理技術能確實掌握道路橋梁的狀況,才能真正保護國人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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