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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機記憶卡速度 涉廣告不實

2007/02/12 06:00

〔記者蔡以倫、田瑞華/台北報導〕隨著數位相機日漸普及,相機記憶卡也成為火紅資訊商品,讀者陳先生向本報表示,有宣稱讀寫速度達150倍速的記憶卡,實際測試才發現寫入速度竟只有宣稱值的7分之1。

由於目前記憶卡效能標示只有產業界標準,消基會呼籲︰「消費者有知的權利!」且讀寫速度也影響商品價格,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記憶卡商品標示的亂象,規範出應標示的資訊項目,要求業者翔實標示。

讀者陳先生在購物網站上看到某品牌、容量4GB的記憶卡、標榜150倍的高倍速,價格1499元,比起其他廠牌、相同容量的產品,顯得非常實惠。

但買回後、拍照測試時,卻發現卡片速度竟比之前所用的80倍速的記憶卡還慢。用FDBENCH軟體測試,得到讀資料的速度約是每秒9MB、寫入資料則是每秒3MB,只有廠商宣稱150倍速(約等於每秒22MB)的7分之1。

陳先生向生產商提出質疑,廠商則表示,卡片所稱150倍速是「理想傳輸值」,實際傳輸的速度會因作業系統及讀卡機不同而增減,測速軟體本身也會有相當大的誤差。

陳先生說,雖然廠商表明願意接受退貨,但他覺得廠商數據灌水,有矇騙消費者之嫌。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表示,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折抵價金、或要求退貨。也呼籲業者應翔實將不同的讀寫速度分開標示,或消費者認為業者有廣告不實嫌疑,可向公平會檢舉。

一位不願具名的資訊工程師表示,業界用來評論速度的標準,是採用公認的 TestMetrix測試標準,卡片上的倍速代表讀取速度、並非寫入速度。

公平會表示,若為公司所刊登的網路廣告,且廣告內容和實際產生誤差、可能涉及廣告不實,違反公平法規定,最高可罰2500萬元,但個人在網路上刊登不實廣告,無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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