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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正案三讀/業者違添「加工助劑」 最重可罰3百萬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報資料照)

2019/03/23 06:00

〔記者黃欣柏、吳亮儀/綜合報導〕近年食安問題備受國人重視,為防堵黑心業者使用不當添加物危害民眾健康,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食品內「加工助劑」的定義與用途,未來若業者添加的「加工助劑」違反主管機關規定,將可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中首先將「加工助劑」的定義,從過去的法規命令提至法律位階,明定「加工助劑」是指食品或食品原料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到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的物質,該物質在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且在食品以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被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食藥署科長廖家鼎說,加工助劑並非食品添加物,而是食品加工時的幫助物。例如家庭常用的大豆沙拉油,製作時除了黃豆脫皮、碎豆搓破油囊外,另需仰賴「己烷」協助萃取,讓黃豆溶出液態雜油和固態豆粕,「己烷」就是「加工助劑」,但製成食品後需將它剔除,不能殘留在食品中。

根據修正條文,「加工助劑」的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且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違反此規定且不配合改正者,可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若是業者違規情節重大,未來主管機關將可命業者歇業或停業一定期間,甚至廢止其公司、工廠登記與食品業者登錄,被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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