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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整併餐飲、住宿、零售禮券 強化履約保證/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餘額不得消費等不利內容 最快6月底上路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

2019/04/25 06:00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目前國內共有十八種類型的禮券,分散於不同主管機關規範,行政院消保處首度整併餐飲、住宿、零售禮券,一致規範履約保證、退還機制,且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或餘額不得消費等不利內容,保障消費者權益,最快六月底上路。

消保處昨表示,各主管機關依消保法授權,公告共十八種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便於消費者與業者使用,將餐飲、住宿、零售禮券,整併為「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表示,整併同時因應近年相關消費爭議,加強履約保證措施的強度與選項,增訂同業互保、但僅限於同行業、同等級公司,且須有一定市占率,避免消費者求償無門或被迫接受服務品質降低。另外,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可以擔任履約保證公司。

草案也規定,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公司發行禮券,例如非旅館業者發行旅館禮券,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不得低於三千萬元;且當發生消費爭議時,發行禮券的公司仍應負擔責任。

退還禮券手續費 不得超過3%

陳星宏也說,禮券不得記載比現金消費更不利的內容,例如現金購買套餐有六道菜、禮券購買只有五道。草案也明訂消費者退還禮券,業者可以收取手續費,但不得超過退還金額的三%,若為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則不得收取。換、補發手續費則設上限五十元。

另外,禮券不得記載限制使用期限、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內容,也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或不合理使用限制。

違規未限期改正 最重罰50萬元

行政院已核定草案,由於涉及九個部會須會銜,預計最快六月底上路,未來若業者違反規定,將要求限期改正,否則將處三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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