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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雞尾酒謝師 華航解僱副機師敗訴

法官認為華航濫用權利,違反比例原則,解僱不合法,判華航敗訴。圖為華航台北總公司外觀。(記者叢昌瑾攝)

法官認為華航濫用權利,違反比例原則,解僱不合法,判華航敗訴。圖為華航台北總公司外觀。(記者叢昌瑾攝)

2020/02/19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黃姓男子四年前通過中華航空機師培訓,但試用副機師後第九天,華航卻以黃男在結訓後與美國教練餐敘時,喝了一杯雞尾酒為由,直接解僱他;黃男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二審法官都認為華航濫用權利,違反比例原則,解僱不合法,判華航敗訴;最高法院昨駁回華航上訴,僱傭關係確定存在。

黃男指控,他在二○一四年十月與華航簽立飛航組員職前訓練協議書,華航出資讓他到國外接受飛行訓練,二○一六年四月六日考核合格,華航通知他同月十八日報到上班,並簽訂機師聘僱契約,將他初敘為試用副機師。

不料九天後,公司直接以他「同年四月八日與美國飛行教練餐敘席間,為感謝教練,敬酒喝了一杯雞尾酒」,認為他違反「訓練協議書」和「培訓機師初級飛行訓練國外受訓須知」中的「學員禁止飲酒」規定,解除聘僱契約。黃男認為當時已結訓,華航未給他申辯機會就開除,解僱不合法。

華航:重視飲酒對飛安影響

華航反駁,黃男飲酒時間點仍屬訓練期間,且從受訓開始、直到通過訓練成為副機師,都屬試用期,公司必須嚴審副機師的行為、職務適合性及能力,公司十分注重飲酒對飛安的影響,主張解僱有理。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黃男飲用雞尾酒是在結訓後、獲聘前,並非訓練期間也非試用期,華航對正式任用的機師和副機師的禁酒規定,是指「飛行任務前十二小時」及「執行任務時」,並非完全禁酒,華航如此方式對待剛結訓、僅向教練敬酒致意的副機師,顯不合理,違反比例原則,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二審、三審都支持一審見解,認定華航濫用權利,且違反比例原則,解僱不合法,判華航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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