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放寬淨寬 原則不劃機車格
2020/09/15 05:30
〔記者高嘉和、蕭玗欣/台北報導〕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並加強落實人本建設、生態保育等理念,內政部預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提升人行環境普及率,放寬道路寬度未達12公尺之人行道淨寬規定,且增訂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
主管機關同意才可劃設
內政部表示,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第1款現行規定,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但受限於道路現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其淨寬不得小於0.9公尺。修法後增加「道路寬度未達12公尺者,其淨寬應達1.2公尺以上」文字,以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之最基本需求。
另第16條也增訂第6款「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內政部解釋,為改善人行道上機車停放亂象,提供行人較佳之行走環境,增訂第6款規定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
此外,原規定為「雙向通行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上者,應留設人行道空間」;修定為「道路原則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旁設有平整暢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北市吳姓民眾贊成人行道不設機車格,但擔心只要地方居民透過民代施壓,主管機關就會屈服放水,不看好能夠真的落實。北市陳姓民眾也說,現在很多人行道已是禁停機車,但仍常看到違停,重點是警察要不要取締。
北市機車族盼正視需求
不過,在北市工作的陳先生表示,機車停車格偏少,市區更是一位難求,政府應正視機車族的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