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反悔害失業 業者須付試用期薪資
2020/09/23 05:30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民小婷(化名)4月初應徵貿易公司錄取後,向原公司辭職獲准,卻因詢問延後報到就職時間,隔天被通知取消錄取;勞資雙方經仲裁解決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勞動契約在小婷回復受聘時已成立,資方應給付3個月試用期的薪資16萬8000元,且不用補服勞務。資方認為仲裁結果讓公司很受傷,但只能接受。
仲裁委員會經2次會議後認定,延後報到要求是基於錄取通知上所寫內容,且該公司同日也在求才網站留言告知小婷,錄取通知內的報到時間為暫訂,將以確認後回覆可報到時間為主,資方取消錄取是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付原定報到日至試用期滿3個月的薪資16萬8000元。